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对江西省辖内赣州等10个市分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决定文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