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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抚州市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抚银罚决字〔2025〕1-3号)
序号 当事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备注
1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抚银罚决字〔2025〕1号 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抚州市分行 2025年2月28日 2025年3月5日—2028年3月4日
2 虞某峰(时任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部总经理) 抚银罚决字〔2025〕2号

对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反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抚州市分行 2025年2月28日 2025年3月5日—2028年3月4日
3 徐某(时任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行长) 抚银罚决字〔2025〕3号

对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反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抚州市分行 2025年2月28日 2025年3月5日—202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