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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抚州市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抚银罚决字〔2025〕1-3号)
序号
当事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备注
1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抚银罚决字〔2025〕1号
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抚州市分行
2025年2月28日
2025年3月5日—2028年3月4日
2
虞某峰(时任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部总经理)
抚银罚决字〔2025〕2号
对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反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抚州市分行
2025年2月28日
2025年3月5日—2028年3月4日
3
徐某(时任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行长)
抚银罚决字〔2025〕3号
对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反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抚州市分行
2025年2月28日
2025年3月5日—202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