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1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
吉银罚决字〔2023〕1号
1.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统计报表;
2.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重新识别义务。
处罚款人民币49.29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市中心支行
2023年8月17日
2
卢小武(时任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行长)
吉银罚决字〔2023〕2号
对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重新识别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处罚款人民币2.3935万元
3
袁海峰(时任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分管反洗钱业务副行长)
吉银罚决字〔202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