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1
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银罚决字〔2024〕1号
1.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统计报表;
2.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重新识别义务。
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市分行
2024年7月9日
2024年7月11日-2027年7月10日
2
黄某庆(时任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吉银罚决字〔2024〕2号
对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重新识别义务。
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3
吴某冰(时任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吉银罚决字〔202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