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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市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吉银罚决字〔2024〕1-3号)

序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1

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银罚决字〔2024〕1号

1.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统计报表;

2.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重新识别义务。

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市分行

2024年7月9日

2024年7月11日-2027年7月10日

2

黄某庆(时任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吉银罚决字〔2024〕2号

对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重新识别义务。

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市分行

2024年7月9日

2024年7月11日-2027年7月10日

3

吴某冰(时任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吉银罚决字〔2024〕3号

对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重新识别义务。

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市分行

2024年7月9日

2024年7月11日-202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