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当事人名称(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
备注 |
1 |
江西永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吉银罚决字〔2025〕1号 |
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
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市分行 |
2025年6月25日 |
2025年7月2日-2028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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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官某(时任江西永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
吉银罚决字〔2025〕2号 |
对江西永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
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市分行 |
2025年6月25日 |
2025年7月2日-2028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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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柳某英(时任江西永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拓展部总经理) |
吉银罚决字〔2025〕3号 |
对江西永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
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市分行 |
2025年6月25日 |
2025年7月2日-2028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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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吉银罚决字〔2025〕4号 |
1.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统计报表; |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92.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市分行 |
2025年6月26日 |
2025年7月2日-2028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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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按规定报送账户开立资料; |
3.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
4.集中支付退回业务处理不及时,占压财政资金; |
5.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
5 |
刘某波(时任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 |
吉银罚决字〔2025〕5号 |
对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
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市分行 |
2025年6月26日 |
2025年7月2日-2028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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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吴某(时任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拓展部总经理) |
吉银罚决字〔2025〕6号 |
对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
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市分行 |
2025年6月26日 |
2025年7月2日-2028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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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吉银罚决字〔2025〕7号 |
1.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统计报表; |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1.4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市分行 |
2025年6月26日 |
2025年7月2日-2028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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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
3.未按规定将假币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
8 |
吉安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吉银罚决字〔2025〕8号 |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统计报表。 |
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市分行 |
2025年6月26日 |
2025年7月2日-2028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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