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按规定识别代理人身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处以人民币50万元罚款。 2.未按规定划分客户风险等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处以人民币50万元罚款。 3.未提交应上报的可疑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处以人民币50万元罚款。 4.未按规定对异常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且排除理由不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处以人民币50万元罚款。 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肖晓敏、陈洪海、毛圣荣、付春兰、敖涛萍等5人处以人民币共计20.5万元罚款。 上述罚款合计人民币220.5万元,其中对单位处以人民币20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人民币20.5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