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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宜银罚字〔2020〕第2号)

序号

企业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1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宜银罚字〔2020〕第2号

1.未按规定识别代理人身份;

2.未按规定划分客户风险等级;

3.未提交应上报的可疑交易;

4.未按规定对异常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且排除理由不合理。

1.未按规定识别代理人身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处以人民币50万元罚款。

2.未按规定划分客户风险等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处以人民币50万元罚款。

3.未提交应上报的可疑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处以人民币50万元罚款。

4.未按规定对异常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且排除理由不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处以人民币50万元罚款。

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肖晓敏、陈洪海、毛圣荣、付春兰、敖涛萍等5人处以人民币共计20.5万元罚款。

上述罚款合计人民币220.5万元,其中对单位处以人民币20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人民币20.5万元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