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
备注 |
1 |
奉新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宜银罚决字〔2025〕1号 |
1.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2.未按规定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的技术措施。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宜春市分行 |
2025年6月19日 |
2025年6月23日-2026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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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宜银罚决字〔2025〕2号 |
1.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2.对外支付残缺、污损人民币; 3.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4.集中支付退回业务处理不及时,占压财政资金; 5.未按规定对关键网络设备提供持续安全维护。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1.3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宜春市分行 |
2025年6月19日 |
2025年6月23日-2028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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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徐某平(时任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
宜银罚决字〔2025〕3号 |
对奉新农村商业银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
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宜春市分行 |
2025年6月19日 |
2025年6月23日-2028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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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解某英(时任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部总经理) |
宜银罚决字〔2025〕4号 |
对奉新农村商业银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
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宜春市分行 |
2025年6月19日 |
2025年6月23日-2028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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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宜银罚决字〔2025〕5号 |
1.错报单位活期存款统计数据; 2.未按规定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3.未按规定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 4.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5.未按规定留存网络设备核心路由器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2.4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宜春市分行 |
2025年6月19日 |
2025年6月23日-2028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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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王某鑫(时任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 |
宜银罚决字〔2025〕6号 |
对铜鼓农村商业银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
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宜春市分行 |
2025年6月19日 |
2025年6月23日-2028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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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吴某(时任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运管部总经理) |
宜银罚决字〔2025〕7号 |
对铜鼓农村商业银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
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宜春市分行 |
2025年6月19日 |
2025年6月23日-2028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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