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访问人民银行主站
首  页 机构简介 公告信息 金融数据 区域金融 政务公开 金融知识 热点专题
高级搜索
  |
中国人民银行宜春市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宜银罚决字〔2025〕1-7号)

序号

当事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备注

1

奉新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宜银罚决字〔2025〕1号

1.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2.未按规定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的技术措施。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宜春市分行

2025年6月19日

2025年6月23日-2026年6月22日

2

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宜银罚决字〔2025〕2号

1.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2.对外支付残缺、污损人民币;

3.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4.集中支付退回业务处理不及时,占压财政资金;

5.未按规定对关键网络设备提供持续安全维护。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1.3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宜春市分行

2025年6月19日

2025年6月23日-2028年6月22日

3

徐某平(时任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宜银罚决字〔2025〕3号

对奉新农村商业银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宜春市分行

2025年6月19日

2025年6月23日-2028年6月22日

4

解某英(时任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部总经理)

宜银罚决字〔2025〕4号

对奉新农村商业银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宜春市分行

2025年6月19日

2025年6月23日-2028年6月22日

5

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宜银罚决字〔2025〕5号

1.错报单位活期存款统计数据;

2.未按规定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3.未按规定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

4.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5.未按规定留存网络设备核心路由器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2.45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宜春市分行

2025年6月19日

2025年6月23日-2028年6月22日

6

王某鑫(时任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

宜银罚决字〔2025〕6号

对铜鼓农村商业银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宜春市分行

2025年6月19日

2025年6月23日-2028年6月22日

7

吴某(时任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运管部总经理)

宜银罚决字〔2025〕7号

对铜鼓农村商业银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宜春市分行

2025年6月19日

2025年6月23日-202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