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1
鹰潭月湖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鹰银罚决字〔2023〕1号
1.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统计报表。2.未按规定收缴假币。3.未按规定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4.未按规定报备征信查询用户。5.未按要求使用格式合同。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3.7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鹰潭市中心支行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