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期限 (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
备注 |
1 |
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赣银罚决字 〔2025〕9号 |
1.违反金融统计相关规定; 2.违反账户管理规定; 3.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 4.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 5.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77.7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 |
2025年6月30日 |
2025年7月4日-2028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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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西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赣银罚决字 〔2025〕10号 |
1.违反金融统计相关规定; 2.违反账户管理规定; 3.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 4.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 5.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16.2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 |
2025年6月30日 |
2025年7月4日-2028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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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桂某毛(时任江西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部总经理) |
赣银罚决字 〔2025〕11号 |
对江西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 |
2025年6月30日 |
2025年7月4日-2028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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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李某(时任江西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部征信异议处理员) |
赣银罚决字 〔2025〕12号 |
对江西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 |
2025年6月30日 |
2025年7月4日-2028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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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赣银罚决字 〔2025〕3号 |
1.违反金融统计相关规定; 2.违反收单业务管理规定; 3.违反账户管理规定; 4.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5.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 6.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7.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 8.违反人民币流通管理规定; 9.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 10.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68.9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 |
2025年6月30日 |
2025年7月4日-2030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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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徐某(时任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
赣银罚决字 〔2025〕4号 |
对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1.违反收单业务管理规定; 2.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3.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 4.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9.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 |
2025年6月30日 |
2025年7月4日-2030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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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丁某锋[时任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数字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赣银罚决字 〔2025〕5号 |
对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1.违反收单业务管理规定; 2.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 3.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8.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 |
2025年6月30日 |
2025年7月4日-2030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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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潘某峰(时任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部总经理) |
赣银罚决字 〔2025〕6号 |
对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
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 |
2025年6月30日 |
2025年7月4日-2030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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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张某兰[时任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赣银罚决字 〔2025〕7号 |
对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 |
2025年6月30日 |
2025年7月4日-2030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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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张某望[时任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赣银罚决字 〔2025〕8号 |
对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 |
2025年6月30日 |
2025年7月4日-2030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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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江西定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赣银罚决字 〔2025〕13号 |
1.违反金融统计相关规定; 2.违反账户管理规定; 3.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71.2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 |
2025年6月30日 |
2025年7月4日-2028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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