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治拒收现金的公告》(公告〔2018〕10号),明确指出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营业场所标示“无现金”“拒收现金”等或引用其作为宣传标语,或者为消费者使用现金设置歧视性条件。
拒收现金行为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对支付方式的选择权,请社会公众自觉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发现拒收现金行为,请积极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