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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文件
南银发〔2014〕110号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
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南昌辖内各县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西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昌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分行,北京银行南昌分行,南昌、九江、赣州银行,南昌、新余、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南昌分行,江西缴费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汇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一、省内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和汇率避险宣传培训,鼓励和推动有订单、有效益的进出口企业、“走出去”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外经贸活动中更多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更好满足企业和居民基于实需原则的汇率避险需求。
二、省内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推动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制定和完善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相关制度,并切实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义务。在为有不良记录的个人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除身份证件外,还应要求客户提交相关业务凭证。
三、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调查”三原则基础上,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义务,简化企业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若存在虚假交易行为的企业,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有权暂停其继续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并纳入全省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
四、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所有人民币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及有关业务信息,并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五、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的支付机构应保存完整的逐笔交易记录备查。
六、执行中如遇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联系人:吴健 欧阳引华
联系电话:0791-86627862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
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2014年6月23日
内部发送:办公室;货币信贷管理处;法律事务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处),支付结算处;征信管理处;国际收支(综合)处;经常项
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
联系人:吴健 联系电话:0791-86627862 (共印 35 份)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办公室 2014年6月24日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