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一)基本存款账户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1.机关、事业单位。
2.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3.社会团体。
4.民办非企业组织。
5.异地常设机构。
6.外国驻华机构。
7.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8.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9.其他组织。
(二)专用存款账户
1.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国家、地方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2.合格境外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指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
(三)临时存款账户
设立临时机构。
二、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一)基本存款账户
1.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审批意见。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2.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颁发的《军队单位开户核准通知书》、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颁发的《武警部队单位开户核准通知书》。
3.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活动场所,应出具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4.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5.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6.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7.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8.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和批文。
9.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需提供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二)专用存款账户
1.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
(3)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4)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审批意见。
2.QFII专用存款账户
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需提供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三)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三、操作指南
(一)流程简介
1.由存款人填写一式三联“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下简称“开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印章。
2.存款人向银行提交规定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银行收到存款人提交的“开户申请书”(一式三联)及相关证明文件(以下简称开户申请资料),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开户条件的,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业务公章及经办人、复核人签章,在证明文件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单位业务公章及两名经办人签章,并将存款人信息录入待核准数据库。
4.银行填写“申请核发开户许可证清单”连同存款人提交的开户申请资料报送所属人民银行。
5.所属人民银行对银行提交的开户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将相关开户申请资料退回报送银行。
6.银行凭“申请核发开户许可证清单”到所属人民银行领取开户许可证正本、副本、存款人密码及两联“开户申请书”,将开户许可证正本、一联“开户申请书”及存款人密码转交存款人。
(二)人民银行审核办理时限:人民银行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
电话:0791-86647741。
江西省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办理流程图.docx